分时度假模式:是旅游时尚还是旅游陷阱?
2007-7-11 10:26:00
新浪旅游
字号:[大 中 小] 选择背景色:
我来说两句
欺诈越多投诉越多
在“分时度假”描绘的美丽图画前,一方面是消费者不断地进行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和消协也频频发出消费警示,但另一方面,销售“分时度假”的公司仍在势头强劲地举办着一场场的推介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成为公司的会员。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应该肯定,‘分时度假’是一种新兴的旅游度假方式,其本身是没有罪恶的。它还有利于充分发挥酒店的使用价值,同时盘活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的全面增长。其次,我们也要看到,这是一种‘进口的’旅游消费与经营模式。由于相关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例如由哪个部门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如何运用公权力打击与遏制‘分时度假’的霸王协议等,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还有,至少在合同法领域里,‘分时度假’协议还不是有名合同,只是无名合同。正因为如此,‘分时度假’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于是乎,不法分子打着‘分时度假’的牌子,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特别是利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钱财。”
刘俊海教授进一步指出:“目前,针对‘分时度假’的投诉很多,这也说明我们应该进行认真反思了,针对‘分时度假’的政策是否需要调整?一方面,在横向的民事关系当中,我们的消费者要理性,避免上当受骗。如果上当,可以运用调解、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我们是不是应该运用政府的公权力规制‘分时度假’,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业内人士也认为,我国把对“分时度假”的监管权赋予旅游管理部门,并要求尽快出台有关规定。但相关规范一直没有公布,导致执法部门对市场上出现的“分时度假”公司随意解释并销售“分时度假”产品的行为无法进行监管,加上“分时度假”进入我国的时间尚短,宣传过于片面,消费者无法了解其全部内涵,使得一些销售代理公司钻了空子,进行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大肆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正是这些经销商的不规范行为,搅乱了“分时度假”的市场秩序,危害整个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使人们对整个“分时度假”行业产生信任危机。
如何规范“分时度假”呢?刘俊海教授的观点是:有堵有疏,坚决打击那些以“分时度假”为名诈骗消费者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允许合法的诚信的“分时度假”代理销售公司经营。
刘俊海教授指出:“‘分时度假’的经营形式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但由于这是一个新兴的管理领域,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存在着监管的真空地带。比如,‘分时度假’销售公司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工商部门应该有权进行监管;这还是一个旅游项目,旅游行政部门也要进行监管。但是,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护契约自由,鼓励旅游市场创新。所以,针对‘分时度假’,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监管部门基本上采取了不作为的默许态度。但目前的情况是,消费者直呼遭遇欺诈的声音越来越大,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要按照‘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的监管思路,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通过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净化‘分时度假’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鉴于市场太混乱,我建议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企业和投资者的诚信记录、资本实力设立准入条件。当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刘俊海教授还建议:“另外,消费者组织也可以通过消费指导,呼唤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一些消费者头脑不清醒,是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所以,进行消费者教育很重要。”
契约自由不能滥用
据统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每年的节假日总天数已经达到115天,与此同时,公民的收入年年得以持续增长,在紧张工作之余,休闲度假已成为很多人的消费需求。
据了解,20世纪60年代,“分时度假”诞生于法国,70年代传入美国,90年代中期逐渐完善。在国外,这一度假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可以用较少的资金,到多个能去旅游的国家旅游,免费住宿。20世纪90年代末,“分时度假”传入我国。由于国情的差别,这种消费方式并不适合我国的消费者,只能是一个超前的消费概念。我国公民出境旅游还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除非经过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而且,任何一家公司都没有资格承诺可以成功办理有关的旅行证件。
其实,早在2001年,我国就开始关注“分时度假”,国务院当时批准的发展原则为:第一,积极探讨,“中心城市可积极探讨‘分时度假’等新的旅游方式”。第二,总体工作思路为“因势利导,积极探索;加强规范,抓好试点;跟进管理,稳妥推进”。第三,加快制定有关规范。第四,把“分时度假”纳入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必要时可进行联合执法。
随后,国家旅游局出台了对发展“分时度假”市场的工作意见:第一,暂不允许在中国销售外国的“分时度假”产品;第二,国内居民到国内各地度假的“分时度假”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因此,对于这种已经在我国产生一定影响的旅游产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的监管规范,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出台指导性的合同样本,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确保“分时度假”市场的健康运行,是当务之急。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的“分时度假”经营者大量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应加大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的力度,秉持向处于弱势群体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不能盲目地对待“契约自由”。现在大量的“分时度假”纠纷显示,经营者似乎有些“无法无天,这不是真正的契约自由”。
刘俊海教授强调:“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一方面要注意确保契约自由,同时,社会要弘扬契约正义的精神。因为,合同不仅是自由的,也应该是公平的、公正的。仅仅强调契约自由,就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平,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被滥用时,政府公权力就应该有所作为。”
正如中国旅游学院一位教授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分时度假”本身是一种有市场潜力的消费形式,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随着政府部门的规范化培育,特别是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相关保障制度的确立,“分时度假”将成为人们的一种常规旅游消费。当然,我们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来源:法制与新闻





